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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反洗钱研究

imtoken市场打不开 2023-01-16 22:37:45

区块天眼APP动态:数字货币是数字时代的产物。自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私有数字货币出现以来,点对点去中心化、全匿名、全网络记账等货币金融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创新。技术和新实践层出不穷,发展迅速。尤其是在2019年Facebook提出发行超主权货币Libra作为时间节点的时候,各国更加意识到数字货币这种区块链技术的典型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此背景下如何洗钱不被监管,各国和机构都在争夺新时代数字货币“发行权”的战略高地。数字货币的“点对点”交易机制催生了大量脱离现有系统的交易实体。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不同于附在国家主权上的信用货币,本质上取决于网络用户的信任。两种信用来源不同。 ,信用体系不同,注定了数字货币从诞生之日起就与传统的反洗钱工作发生冲突。

一、数字货币带来的反洗钱困境

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示,因此可以作为价值传递的媒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数字经济中的支付手段,但不同类型数字货币的特点完全不同,作为支付手段的能力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其保值的来源也不同。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早期发展中,这类数字货币的价值维持依赖于赌场、地下钱庄、黑社会、贩毒集团等需要脱离现有的交易和货币清算结算体系的组织。洗钱。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很容易被用来规避外汇管制、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许多国家都计划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

完整的洗钱犯罪通常包括三个阶段。以比特币洗钱为例,具体表现为:(1)场所阶段,洗钱者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注册购买比特币,例如一个人持有多个比特币交易账户,并通过这些账户,将非法资金注入到被“清洗”的渠道;(2)在培育阶段,洗钱者利用比特币的匿名性进行多层次、精细化的交易,其性质和来源犯罪所得变相变相,或通过比特币“混币”技术将待“洗钱”的比特币与其他合法来源的比特币混为一谈;比特币的国际双向可兑换性,将“洗过”的比特币兑换成美元等世界主要货币。相比传统纸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而比特币使培育过程更加复杂和模糊,适用于纸币的反洗钱检测手段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具体来说,困境来自两个方面:

首先,数字货币在技术路线上可以选择账户去中心化和匿名化,使得构建于工业经济时代并适应纸币体系的反洗钱技术面临技术代沟。数字货币是通过分布式记账方式记录的去中心化货币。因此,任何用户只需要知道相应数字货币的公钥和私钥就可以交易和交换这些货币,从而导致任何交易。它存在于数字货币的信息节点中。同时,数字货币的每一笔交易变化都会在所有节点同步变化,但数字货币账户无法与真人一一对应。一个人有多个账号,一个账号有多个人。所有情况都会存在,这会给现有的反洗钱调查带来巨大的技术追踪困难。

其次,从传统的人工监督模式向自动化监督模式的转变是不可逆转的。如果不使用自动化的法律审查、记录跟踪和监管变更,将难以满足极其复杂的反洗钱监管需求。由于我国国内数字货币应用最早出现为“ICO”融资,因此常被视为一种数字资产融资,因其背后缺乏实物资产锚定而被称为“空气币”,主要是带来非法融资问题。 这使得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采取直接禁止的方式。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发行各类代币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禁止提供代币与代币、代币与法币之间交换的交易平台。事实上,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规范数字货币带来的风险。禁令的预期结果不会完全符合监管机构的预期,部分数字货币仍会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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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我国对全球稳定币的监管态度如何,这种私有数字货币都会以各种方式对我国产生冲击甚至暴力冲击。只有面对全球稳定币等数字货币的存在和发展趋势,有效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提高监管能力,才能有效防范全球稳定币带来的各种洗钱风险,并从中受益。

二、数字货币种类和洗钱方式

根据不同的数字货币发行人,其技术创新带来的反洗钱问题也不尽相同。由此看来,在反洗钱领域,数字货币可以分为三类:去中心化匿名私人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全球稳定货币。

(一)私人数字货币:比特币

截至 2020 年 2 月,多达 5096 种数字货币在 20445 个交易平台上交易,市值超过 2805 亿美元,全球日交易量超过 134 亿美元。 2021年将突破单块6万美元。按市值计算,比特币是目前最大的区块链网络,具有绝对垄断地位。由于私有数字货币具有虚拟资产的特性,逐渐获得市场认可,具有相对稳定的价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其作为逃避金融监管或避税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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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有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无监管、国际支付和交换的特点。 “丝绸之路”。 “丝绸之路”是一个使用Tor(洋葱路由器的简称)的地下毒品和武器黑市交易网站。买家可以在丝绸之路上免费注册,卖家必须购买新账户并使用比特币作为交换媒介,汇率与美元挂钩。 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该网站的交易额达到12亿美元以上,由于背后的账户无法对应个人,给反洗钱追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也意味着,传统的反洗钱监管网络难以在私有数字货币网络中发挥其原有的作用。

(二)我国法定数字货币:DCEP

我国的数字货币项目名为DCEP(DigitalCurrencyElectronicPayment),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并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面向社会公开兑换,兼容现有银行账户体系。央行数字货币延续了“央行-商业银行”双轨制如何洗钱不被监管,即中国人民银行先将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其他经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它不预设技术路线,不改变当前的货币交付路径和系统,实现现金的数字化,从而替代一部分现金M0(流通中的现金)。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定数字货币就是数字现金。除现有形式外,法定数字货币DCEP与现有法定货币相同。

DCEP的反洗钱重点是冷钱包技术的“双离线支付”功能。在保持实时联网状态的同时,数字货币类似于传统银行的电子支付或电子银行。属于传统账户体系,面临与传统银行相同的反洗钱风险。 DCEP定位为M0的替代品,其目的是照顾一些难以实现的网络覆盖。对于缺乏相应支付网络支持的地区、境外交易,DCEP本身在设计上就推出了“双线下支付”功能。也就是说,如果两部手机在获得DCEP后脱离现网,仍然可以通过NFC(利用电场进行短距离信息传输的支付技术)转移法定数字货币,而且只要这些手机在从未连接到当前网络。有了网络,机器之间的数字货币转移与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永久分离。这使得工业时代构建的纸币结算体系空虚,传统的以金融机构集中结算为基础的反洗钱策略已经完全被降维打击。

(三)全球稳定币:Di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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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数字货币价值不稳定、监管难的问题,一些大型数字平台尝试开发锚定特定资产的稳定币,使其成为自己平台生态的一部分。稳定币是一种数字价值单位,而不是任何特定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一种形式,它依赖于一套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价格波动的稳定机制。金融稳定委员会 (2020) 将稳定币解释为一种数字货币,其目的是保持相对于特定资产或资产池或资产篮子的稳定价值。回到对稳定币的讨论,根据 Bech With Garratt(2017))绘制的“金钱之花”,稳定币与私有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具有相同的域:稳定币具有数字属性,可点对点交换,分布式由非中心化银行发行。同时,在支付过程中,稳定币的有效性是通过token验证的,而不是基于账户的,因此交易对手的身份不需要验证。 2019 年,Facebook 走在前列,发布了稳定币 Libra(现更名为 Diem)第一版白皮书,宣布开发基于一篮子货币的稳定币。

全球稳定币介于去中心化匿名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之间,其反洗钱风险兼具,且往往依赖于跨国集团实体。 Diem 白皮书设想建立一套新的跨银行、跨境、跨国的数字货币虚拟账户交易系统,从而从本质上连接各国的金融体系。与法定数字货币相比,存在跨境监管问题,与私有数字货币相比,发行人滥用发行权,洗钱更难被发现。

三、数字货币的洗钱风险

使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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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钱包让大量数字货币的价值转移完全脱离了现有的清算和结算系统。比特币根据私钥是否存储在互联网上可以分为冷钱包和热钱包。冷钱包的优点是私钥离线存储,支持币种丰富,操作简单。冷钱包的存在使得大额数字货币的转移摆脱了传统纸币的体积限制。往往只需要两个不联网的离线移动终端就可以离线见面,实现全球范围内的私有加密数字货币的全球转移。物理层面的价值转移使得现有的反洗钱监管策略完全无用。

2.全球范围内匿名交易和账户的爆炸式增长,大大增加了数字货币洗钱的隐蔽性。数字货币的另一个技术风险是开立账户数量过多,导致对非法交易、利益转移、多户洗钱等账户主体缺乏监管。数字货币匿名交易问题的核心是涉及的账户主体(包括账户所有者、账户监管者、账户锚、账户交易对手、多个支付主体等)过于多样化,账户分布在全球范围内。这对现阶段的资金监测构成了实际障碍。数字货币账户监管系统无法参与数据检索、跨链支付追踪等特性,为个人使用不同数字货币账户实现资金非法转移、非法交易提供了“面纱”等。一些特殊交易目的的实现提供了“机会”。

3.现有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上排除了监管准入,难以实现数据准入。反洗钱监管需要实现分布在区块链上的数据“到达”,但数据互联存在“向下兼容”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造就了大量的“链”,不同的链分别是高度异构,无法实现互操作和对话,各自的数据和价值都局限在各自的链上。这也限制了反洗钱监管在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运营监管中的介入。

(二)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存在明显缺陷。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是我国首个专门规范加密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的规范性文件。但该通知在发布时存在固有缺陷:一是“加密数字货币”没有法律定义。除比特币外,不适用于以太坊、瑞波币等其他加密数字货币;二是法律层面更加有效。低,通知本质上只是规范性文件,不是部门规定,更不是上级法律法规;第三,比特币洗钱风险的监管措施比较简单,要求将“提供比特币登记、提供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反洗钱法第35条规定,但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应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如何监管等重要问题缺乏系统性和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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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数字货币监管供给不足外,具身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数字货币本身的法律属性定位和现有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制度定位:

首先,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不同,直接决定了能否纳入现有的反洗钱框架进行监管。目前,学术界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的理论很多,大致分为两类。 “非货币财产论”主张,数字货币不属于货币,而是商品、数据、证券等非货币财产。 “新货币论”承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构建以传统法币为主体、数字货币为补充、两种货币并存的货币结构。同时,由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高交易价格,大量机构将持有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为其资产储备的一部分,使得“一体化传统洗钱的“阶段”可能会彻底消失。 .

二是数字货币交易所规则不明确,反洗钱责任和监管不到位。根据我国现行《反洗钱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两类。对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应当执行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各种作为数字货币交易中心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不被定义为金融机构,目前非金融机构板块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一个短板。模糊的反洗钱义务和缺乏内部控制放大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固有的各种洗钱风险。

四、区块链技术下的创新反洗钱工作

(一)审慎使用“一刀切”的监管政策,以制度规范为导向,完善数字货币主体责任和监管

历史经验表明,传统的监管措施不足以应对市场失灵,利用去中心化技术可能会滋生违法和欺诈行为。此时,监管者只能“一刀切”,而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一刀切”的监管政策不仅未能禁止数字货币交易,反而让数字货币交易所走向海外,脱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错失了在现有金融监管框架下构建精细化制度规范的机会。框架。最典型的例子是“ICO”的禁止,使其转移到国外而失控。